HG/T 218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橡胶用粘合剂R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粘合剂RE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以间苯二酚与乙醛在酸催化条件下缩合而得的产物——粘合剂RE。粘合剂RE主要用做酚醛树脂类型粘合体系的次甲基接受体,在轮胎、胶管、胶带等含骨架材料的橡胶制品用胶料中与次甲基给予体并用,可提高橡胶胶料与浸渍或未经浸渍骨架材料如棉、人造丝、尼龙、涤纶(聚酯)、玻璃纤维和钢丝等的粘合强度;也可单独使用作为胶料的增粘剂,提高胶料粘性。
2 引用标准 
    GB 4472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3 技术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测。 
4.2 软化点测定 环球法
4.2.1 原理
    利用热熔性树脂在加热过程中逐渐软化至熔融状态的特性,将试样置于热浴中,在一定的负荷(本试验所加负荷为规定重量的钢球)下逐渐加热,直至试样开始熔融,钢球穿透试样落下,此时热浴温度即为试样的软化点。
4.2.2 试验材料
    甘油或液体石蜡。
4.2.3 仪器
4.2.3.1 软化点测定仪(见图4) 
    a.铜(钢)环:形状、规格如图1;
    b.钢球:直径为0.953cm,重量为3.45~3.55g;
    c.钢球中心定位器:形状规格如图2;
    d,铜(钢)球架;形状、规格如图3;
    e.高型烧杯:容积为800mL;
    f.温度计:0~100℃。


    
4.2.3.2 磁皿:体积为50mL;
4.2.3.3 刀片;
4.2.3.4 电炉:500W调温电炉。
4.2.4 试样
    将5g新粉碎的试样置于磁皿中,徐徐加热,并在加热过程中适当地加以搅拌,以避免试样局部过热和窝藏气泡,将已预热的铜(钢)环放在干燥、洁净的玻璃板上,将熔化的试样立即注满铜(钢)环,以上操作过程不得超过15min,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冷却,至试样全部凝固,时间大约为40min,将试样和铜(钢)
环一同取下,用预热了的刀片将高出铜(钢)环的试样削平。
4.2.5 分析步骤
    将甘油或液体石蜡注入烧杯中,甘油液面高度大约8~9cm,把烧杯置电炉上加热,至烧杯中液体的温度比所预计的试样软化点温度约低45℃时,将两个装有试样的铜(钢)环及中心定位器放在环架上,钢球置于定位器的中央,插入温度计,使温度计的底部与铜(钢)环的底面处于同一平面上,然后将此整套装置放入烧杯,支架底部的金属板距烧杯底部的距离为1.3cm,然后以(5.0±0.5)℃/min的速度进行升温,并经常轻轻转动整套装置或搅拌使热浴温度均匀,当温度升至比试样软化点约低10℃时,升温速度控制在2—3℃/min。直至试样变软,致使钢球穿透落下至底板,记下此时热浴温度,左右两个钢球落下的温度相差不得超过1.5℃,取算术平均值即为试验结果。
4.2.6 分析结果的表述
    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即为试样软化点(℃)。
4.2.7 允许差
    两次平行试验结果允许差为1.0℃。
4.2 密度测定 天平法
4.3.1 原理
    用天平分别称量固体试样在空气中和在测定介质中的质量。当试样浸没在测定介质中时,其质量小于在空气中的质量,其减少值为试样排开同体积测定介质的质量,试样的体积等于排开测定介质的体积。
4.3.2 试剂
    正庚烷(实验试剂):d(20)(4)0.681—0.687。
4.3.3 仪器
4.3.3.1 分析天平:分度值为0.000 1g。
4.3.3.2 烧杯2个:容积分别为50mL、100mL。
4.3.3.3 天平盘跨架:尺寸应适合于放置在天平盘和吊篮(或毛发丝)的空当中,即符合GB 4472图3要求。
4.3.4 试样
    于50mL。烧杯中称取样品约20g,置烧杯于电炉上微微加热,至试样完全熔化为止。待样品冷却呈半流动状态时,浇注成直径大约为(1.5—2.0)cm的不规则圆形,当试样未完全凝固时,在其中央部位钻一小孔(成型好的试样不能有气泡存在),待试样完全冷却成型后放入干燥器内待用。
4.3.5 分析步骤
    按GB 4472中第2.2.3.3条分析步骤进行,试验温度为21±0.5℃。
4.3.6 分析结果的计算和表述
    按GB 4472中第2.2.3.4条规定方法进行计算。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为所测试样密度。
4.3.7 允许差
    两次平行试验结果允许差为0.005。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项目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购得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5.3 抽样与组批
5.3.1 组批 
    生产厂以每罐容量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用户以一次进货总量为一批。
5.3.2 抽样
    每批产品按总包装数量的20%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3件,每件抽取样品的重量不得少于200g,将以上取得的样品敲碎仔细混匀,从中取出300~400g样品,分别盛人两个干燥、清洁的磨口瓶中,贴上样品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和取样日期,其中一瓶由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另一瓶密封保存以备复验或仲裁用,样品保留期限为半年。
5.4 判定规则
5.4.1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如有一项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两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国家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执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表面应印有明显而又牢固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产品主要参数和有效期限等。
6.2 包装
    粘合剂RE外包装物为纸箱,内包装物为聚乙烯塑料袋,每箱内装粘合剂RE四片,每片净重为5kg,并分别用聚乙烯塑料袋进行包装。
6.3 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贮存之前应检查产品包装是否无损,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分类堆放在干燥、清洁、凉爽的库房内,产品包装距墙壁的距离要大于0.5m,不得放在上、下管道以及热源附近,以免产品受热,受潮而变质,不得露天堆放,绝对防止日晒。自产品生产日期起计,有效贮存期为1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常州曙光化工厂和化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清如、丁(咅员)娟、陈耐觉、许霞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1—12—23批准            1992—05—01实施